典當業在我國長期存在,是指住戶將其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作為典當抵押給典當業,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票和現金,并在約定的還款期內支付現金利息、贖回商品的行為。 由于其小額、短期、快速、安全的特點,它已成為一種特殊的貸款方式,滿足了我國人民和中小企業對資金的不同需求。 但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名典當,其實是為貸款”的情況,那么如何區分典當和民間貸款呢?
讓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上訴人甘肅華億房地產有限公司和上訴人蘭州云翔典當有限公司,原被告武威全盛明膠有限公司,張泉年,福建海峽兩岸農產品物流城發展有限公司,洪干福,洪小亭,洪捷庭,洪本燦,聯舉民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339號]。
裁判依據:合同性質的辨析“名為典當,實為借貸“需要以典當與民間借貸關系的界定為基礎。最重要的是審查典當行憑證等形式條件和典當行質押、典當金支付、綜合費收取等實質條件?!暗洚?、實貸“貸款利息的確定應以相應的合同協議形式為基礎,運用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予以明確,同時在法律規范范圍內酌情確定利息差額。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二審認為:本案二審審理的焦點問題為:(一)本案的欠款本金數額是多少?(二)利息收入應當學習如何提高計算?
(1)在本案中所欠的本金金額是多少?經調查,華泰公司與云翔公司共簽訂了8份“貸款合同”(011001-011008),貸款總額為1.3億元。本案涉及的5項貸款合同分別為2012年No.011004~011008,5項貸款合同的貸款本金總額為6050萬元。
2013年12月4日,華誼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干福與華誼公司實際控制人洪本燦(父子關系)簽署并出具的《還款承諾書》顯示,華誼公司未能按期償還向云翔公司借款1.3億元。 包括本案涉案五份貸款合同(2012年藍云字第011004-011008號)項下貸款本金6050萬元。 因此,截至2013年12月4日,本案的本金金額為6050萬元。
法院認為,云翔公司與華誼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的規定,初審法院確認合同有效,具有法律效力。2012年11月25日云翔以發行1.3億元典當票的名義向華誼公司發放貸款,雖然違反了典當行政管理辦法的規定,但不一定影響本案涉及的5份貸款合同(2012年第011004號)的有效性,提單金額確認了8份貸款合同(2012年第011001號)的總金額。華誼集團上訴稱,公司已經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只需向云翔集團支付余下的650萬元。一審法院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對華誼公司一審提交的付款細節和賬單進行了質證。與此同時,華誼兄弟的上訴沒有提供新的證據證明它履行了部分償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程序第64條,一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因此,華誼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案件本金應為六千零五十萬元。一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是有根據的。
(2)利息應該如何計算?本院認為,雖然云翔公司的性質是典當行,但其在本案中發放貸款的行為不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典當特征,屬于“名為典當實為貸款“。因此,本案訴訟合同的性質是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約定的綜合費、滯納金屬于借款利息數額的約定。由于云翔公司與華誼公司約定的利息數額過高,已超過法律保護的限度,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將雙方約定的利息數額調整為截至實際支付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在適用法律上并無不當。但一審判決仍用綜合費、滯納金表示利息數額,應予糾正。
典當關系與民間網絡借貸發展關系在本質上均屬于企業借貸市場關系,只是在借貸行為性質和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別。典當關系與民間借貸相關關系的區別,體現為通過以下方面構成一個要件的具體研究內容:一是在法律社會關系的主體上,典當關系的成立時間要求一方為符合經濟條件后經申請設立的典當行,而民間借貸關系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其他國家組織(非金融服務機構);二是在法律之間關系的內容上,典當關系以當戶的物為擔保前提,而民間借貸信息并不影響必然選擇要求學生存在一些擔保,即使我們要求提供擔保也并不需要限制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擔保;三是在權利保障義務的條件上,典當關系是一種資源有償借款,是附期限、附質押或抵押貸款條件的,而民間借貸平臺并不必然是有償借款或者工作要求附條件;四是在法律風險后果上,典當關系的贖當是當戶的權利,而民間借貸關系的擔保是借款人的權利。
實踐中學習此類“名為典當,實為借貸”的案件,存在一個部分當事人假借典當糾紛案由規避借貸高利審查,意圖就是通過人民法院裁判使其高利合法化。盡管《典當管理工作辦法》對典當的利息及綜合信息管理成本費用有上限規定,但是《典當管理制度辦法》對綜合財務管理人員費用的收取時限問題以及違約金的收取標準體系并沒有得到明確具體規定,同時《典當管理解決辦法》系部門規章,并不能當然我們作為國家司法裁判的依據。因此,對于該類案件,應當在嚴格要求審查典當關系和民間借貸法律社會關系的區別發展條件分析基礎上,對“名為典當,實為借貸”,尤其是教育存在質量保證工程擔保方式以及當物未進行有效抵押、質押登記或未交付質物等情形的,不宜認定為典當關系,而應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之間關系,適用關于民族民間借貸法律環境關系、擔保及保證的相關研究法律法規規定,從而能夠抑制和否定典當行對于高額息費的訴訟主張。